西宁两人被判10余年,共没收个人财产80余万,因为…

2020-09-16 16:09:44 

近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马某、虎某忠涉嫌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一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马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3.17万余元;被告人虎某忠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对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对冻结在案的马某个人财产63.17万余元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马某与被告人虎某忠多次通过微信商议从境外购买象牙、虎皮等珍贵动物制品走私入境后在国内销售牟利。2019年3月4日、5日,马某通过某快递将走私入境的象牙手镯、项链等分三件包裹邮寄给虎某忠。3月7日,侦查机关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将准备取包裹的虎某忠抓获,并查获包裹两件,在河南省郑州市将马某抓获。次日,侦查机关在拉萨市查获第三件包裹,又在某快递郑州一建营业点截获马某邮寄给虎某忠的包裹一件。从虎某忠住处及扣押的三件包裹中查获疑似象牙手镯和象牙制品等;从马某住处及其驾驶的红色大众轿车内查获疑似虎皮残片一张、象牙制品、动物骨头和牙齿、穿山甲鳞片等物;从截获的包裹中查获疑似虎皮一张。

经鉴定,从虎某忠住处及三件包裹中查获象牙制品400件,共计26.865千克,价值人民币111.9万余元;从马某住处、车辆及截获的包裹中查获狮骨108块、狮牙4枚,价值人民币6万元;象牙制品2.72千克,价值人民币11.3万余元;穿山甲鳞片26.26千克,价值人民币179.9万余元;虎皮1.1张,价值人民币8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虎某忠违反海关法规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至境内,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达397.2万余元,被告人虎某忠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达199.9万余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鉴于二被告人认罪认罚,违禁品流入社会的危险性低, 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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