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大美青海客户端讯 1月19日,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探索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公益诉讼检察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4起典型案例。
这4起典型案例分别是个体商户赵某为降低成本、获得更高利润,在加工包子时非法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含有铝钾的泡打粉发酵面粉后销售;个体商户陈某春、隗某娟在无任何药品销售资质的情况下,从网络购进“中医世家”等减肥药胶囊及包装材料自行包装成瓶后,通过微信等网络平台长期销售;尹某在家中私自生产“高温提炼三仙丹”,并多次在“快手”APP上发布“高温提炼三仙丹”宣传图片并销售;门源回族自治县青石嘴镇李某义伙同马某辉、马某博父子二人在青石嘴镇附近村庄,低价收购死因不明的牛羊,简易加工冷冻后销售。
针对上述案件,检察部门依法对案件当事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经开庭审理后,案件当事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十八个月、有期徒刑九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同时,根据不同的情况,当事人分别支付销售金额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30000元、支付销售金额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50000元、支付销售金额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8700元、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8933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据悉,2019年以来,青海省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助推“健康青海”战略,加大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共立案501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462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38件、民事公益诉讼1件。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说,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全省检察机关聚焦群众关心关注的“关键小事”,积极落实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立案办理了提出惩罚性赔偿金诉讼请求的公益诉讼案件,其中食品安全领域6件、药品安全领域4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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