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大美青海客户端讯 小区里的公共绿地、休闲设施、健身设备等,归谁所有?小区停车场对外开放,收益属于物业还是居民?这些备受居民关注的物业问题,新出台的《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小区公共收益和区域做出明确规定。
一直以来,不少小区的公共区域和设施设备归属问题存在争议。城北区小桥大街一小区的业主向记者反映,由于小区内道路窄小,停车位供不应求,物业将原来的绿化带改造成了停车场,但是一直以来,物业对这笔公共区域的改造和收益去向并未公示。“这种情况下,广大业主应该如何维护应该享受的权利?小区公共区域到底有哪些?公共区域的改造和收益,业主有无享有权?”该小区居民胡兵问道。
针对小区的公共区域和设施设备等的相关规定,《条例》第二章主要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调整和设施设备共有情况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第九条明确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三种情形;第十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分割和合并的情形进行明确;第十二条专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业主所有的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所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以下场所和设施设备归全体业主所有。包括:物业服务用房、门卫房、值班室、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共用的架空层、走廊、楼梯间、电梯间;物业管理区域内除城镇公共道路以外的其他道路,除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以外的其他绿地;建设单位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其他书面形式承诺归业主共有的房屋和设施设备;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共有部分。
“针对《条例》中规定的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广大业主享有共有权,对其的改造需要广大业主同意才能进行,公共区域内产生的收益也归广大业主所有。”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科相关负责人解释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