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禁止阻碍防洪安全行为的通告

2020-05-28 07:40:31 

为进一步加强河(沟)道、水库管理,确保河(沟)道、水库行洪畅通、安全度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河道、水库安全度汛工作通告如下:

一、有堤防的河道,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滩地和行洪区。

二、在河(沟)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三、河(沟)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对河道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设障者自行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四、涉河建设项目需跨汛期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工程度汛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五、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河道内采砂行为;禁止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养蜂等各类不安全行为。

六、严禁在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砂、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七、禁止在水库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八、库区水面行驶的渔船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和检验手续,船舶驾驶员必须具有合法船舶驾驶资格,持证上岗。

河道、水库是行洪、滞洪通道,随时可能有危险,广大群众要增强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防止危及安全的事故发生。

特此通告。

附:各级防指监督举报电话

西宁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8230155 、 8230156,城东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8176485,城中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6233110,城西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6150611,城北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5130610,大通县回族土族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2766666,湟中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2232249,湟源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2435235,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5317643,南川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6510929,东川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8061672 、 8809747,甘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2291110。

西宁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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