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2020年6月1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06-30 08:14:13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已由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6月10日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青海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推动乡镇人大建设,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二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依法行使职权。”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工作经费、代表的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由县级财政拨付,专项使用。”

四、将第九条第三款修改为:“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临时举行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期可以少于一天。”

五、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筹备、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时候,负责下列工作:

“(一)确定会议召开日期、日程;

“(二)拟定会议议程草案、会议选举办法草案、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草案,提出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建议名单,提请代表大会审议;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通过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五)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名单;

“(六)决定对质询案的处理和将罢免案提请大会审议;

“(七)提出各项决议、决定草案,提请代表大会审议和表决;

“(八)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宣誓;

“(九)其他依法需要由主席团负责的事项。”

六、将第十三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年第一次会议的主要议程:

“(一)听取和审议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闭会期间的工作报告;

“(三)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预算执行情况或者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

“(四)其他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年第二次会议,主要听取和审议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决定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以及其他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七、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各项报告和其他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询问,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就询问的问题当场作出答复或者说明,确实无法当场答复的,在会议闭会后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并及时反馈。”

八、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七人至十一人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应当为主席团成员。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乡镇人民政府的职务;担任乡镇人民政府职务的,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九、在第二十六条中增加两款,作为第三款、第五款:“主席团会议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者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根据工作需要,主席团可以要求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主席团会议。”

十、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择关系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

“(二)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将视察、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向代表反馈;

“(三)对本级预算、决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和调整方案等进行初步审查;

“(四)听取、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约见本级国家机关负责人;

“(六)组织代表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评议,开展满意度测评,评议、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开;

“(八)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转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听取和审议办理情况的报告,并督促其将研究办理情况及时答复代表;

“(九)建立和完善代表联系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制度,定期组织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十)督促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提交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和有关议案的准备工作;

“(十一)加强代表履职平台建设,通过建立健全代表联络站(室)或者网络平台等方式,畅通社情民意表达和反映渠道;

“(十二)建立代表履职档案,记录代表履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十三)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或者委托的事项;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十一、在第二十九条中增加三项,作为第(五)、(六)、(八)项:

“(五)督促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组织办理主席团交办的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对重点督办建议,可以采取组织专题调研、跟踪督办、实地考察、开展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加强督办;

“(六)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

“(八)办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的其他事项。”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出现缺额时应当及时补充。补充人选由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名并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好代表的学习培训工作。每届培训不少于一次,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天。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学习培训工作予以指导和支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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