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出国作战70周年”纪念章个人申报工作的通告

2020-07-10 08:07:51 

为切实做好我省“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出国作战70周年”纪念章申报统计发放工作,现将个人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申报范围

具有青海省户籍或者居住在青海省内,组织统计不能覆盖且符合颁发条件的下列人员,可自行申报“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出国作战70周年”纪念章:

第一类人员:参加抗美援朝出国作战的、健在的志愿军老战士老同志;

第二类人员:出国为抗美援朝战争服务的、健在的医务、铁道、运输、翻译人员,参加停战谈判等工作的人员,民兵、民工,新闻记者、作家、摄影等人员;

第三类人员:1953年7月停战后至1958年10月志愿军全部撤离朝鲜期间,在朝鲜帮助恢复生产建设的、健在的人员。

以上人员2020年1月1日以后去世的,列入纪念章申报发放范围。

二、审核认定部门

1.属于第一类人员的,由志愿军老战士老同志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县(市、区、行委)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相关标准审核确认;

2.属于第二类、第三类人员的,由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县(市、区、行委)民政局根据相关标准审核确认。

三、申报时间和程序

2020年7月25日前,完成“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出国作战70周年”纪念章个人申报表填报工作。纪念章个人申报表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通知公告栏目《关于做好“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出国作战70周年”纪念章个人申报工作的通告》中下载(附件)。具体按下列程序申报:

1.符合颁发纪念章条件人员,由本人或者授权代理人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县(市、区、行委)民政局或者退役军人事务局填写纪念章个人申报表,不便前往的也可以到乡镇、街道(社区)填写纪念章个人申报表。居住地在外省区市的,按当地规定程序申报;

2.在乡镇、街道(社区)填写纪念章个人申报表的,由乡镇、街道(社区)按归口将纪念章个人申报表送交县(市、区、行委)民政局或退役军人事务局;

3.县(市、区、行委)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实确认后,统一将收集的个人申报材料送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送交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5.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统一审核无误后,报省纪念章统计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相关联系电话

(一)组织领导

省纪念章统计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委办公厅):0971—8482887。

(二)组织统计

1.省退役军人事务厅:0971—6104605。

2.省直机关工委:0971—8482036。

3.省国资委:0971—6103503。

(三)个人申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0971—8258203。

附件:纪念章个人申报表

省纪念章统计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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